小弟的保經公司在購買保險成功核保後會給予一張保證卡,
若客戶已誠實告知,仍然產生理賠糾紛,公司會出錢請律師幫客戶打官司,
不曉得服務閣下的人員所屬公司有沒有提供這樣的服務,
有的話趕緊去跟該公司提出申請
您好,我們可以體會您的心情。
但是對於您的事情,相信這版上的人都還是不知道整件事情的原委。
包括您當初投保什麼險種?後來的疾病狀況,申請什麼理賠?
遠雄拒賠的理由是什麼?
當初投保時健康告知有沒有問題?
是否有既往症的問題...等?
因為目前只有看到您的簡單敘述:
105年3月15投保,
105年10月罹癌
105年11申請
105年12月拒賠
106年1月評議會協議
106年3月評議會判賠,遠雄人壽理賠態度強硬,依然拒賠。
不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相對也無法給您具體建議。
您好,保險公司通常只要理賠一大筆的金額,往往會懷疑是否有帶病投保
加上我們在兩年內投保並發生理賠,所以保險公司會特別小心
這是每一家都會這樣處理
建議我們要耐心,依照流程處理,這是必經過程
如果我們確定沒有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也沒有查到過去有不利於我們的病歷
不可以因為癌細胞生長的「可能性」來拒絕理賠,因為他必須舉證我們是「已經發生」
理賠只是早晚的問題,建議您耐心處理
你好,依據你所說的情形,以下條款將是你的立足之地
依你所說,都已經核保又無任何批註,理當該賠
我的建議是請你的業務員去找公司法務,相信公司會盡力協助與爭取,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事故
發生時之投保計劃別,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如果遠雄要上法院拖到你直腸癌過世
豬哥亮就是這樣
不到2個月的時間就過世了
後續這筆錢家人可以接著討嗎?
328萬是大數目
105年11月22日和106年3月1日提示到現在
遠雄要付年息百分之六的利息
這樣算下來比放定存還好賺
一個月有1萬2的收入
請律師很划算
官司打贏的話
利息和訴訟費用都可以讓遠雄出
不過要請人介紹專攻保險理賠的
我覺得你會贏
加油
是我就會請律師打
律師費用好像要三審才可以讓遠雄出
不過想到有300萬可以拿我一審就會請律師了
法院是講求證據的地方
遠雄沒有任何你的癌症病歷
沒有你未誠實告知的證據
以前業務員告訴我一句話
等待期如果寫30天
這30天之前就算你生病
故意不去看醫生
保險公司也只能認栽
你撐的過去就是你的
不過這些話是富邦業務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