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中,醫院實際收取之超出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之部分計付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一、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
三、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四、化驗室檢驗。
五、心電圖。
六、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物理治療。
八、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九、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十、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十一、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十五、 因第二條之傷害而接受急診醫療並住院診療者,於辦理住
院手續前之急診醫療費用, 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
為限。
看文字的話的確是沒有~~ 但依慣例通常是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