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1.不是可以扣保單價值準備金嗎?為什麼直接失效?
2..依照保險法第116條第三項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依照這法條旨意 不應該拒絕補繳及補繳後的理賠
3.真的有這條規定絕對要保戶與保險員面對面才能補繳的規定嗎?
A :
1. 如果當時沒有約定可以從保單價值準備金代為抵扣代繳保險費的話⋯⋯確實是會經法定告知應繳交保險費宣告後,如依然沒有繳交保險費的話,依據保單條款-該保單停效-動作。
2. 嗚嗚😭⋯⋯剛好卡在停效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事故⋯⋯這就要舉證。。。被保險人不能依約繳交保險費的責任(原因)在誰身上?
3. 沒有;保險繳費:限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要保人配偶、要保人直系血親
受益人:兄弟姊妹等二等親,通常皆可通過。
三等親以外(含):除非都不在了(或聯繫不到)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拒絕❌
Q :
身為保戶的家人 感覺很無奈阿,保險已繳費了10多年,當初也明確表達繳費意願,保險員也答應家人,會前往處理,結果都沒有來,保險公司內部居然調查無過失
(目前在跑 評議委員會流程中.....),請問我們還可以做什麼?
謝謝大家
A :
這就是所謂:
依法行政 VS 關我屁事 VS 不關我事
要有實證證明:該保險業務員確實承諾會依約前往處理保險費繳費事宜⋯⋯就是沒有該保險業務員才會無過失!
說真的要拿到100萬元。。。基本上不可能。。。除非有實質實證證明你(保戶)所說的話!
所以改要求拿回不扣除保險相關管理費用保險費-100萬元終身壽險-一年大約25000元。18年 約 450000元。
比較符合現狀啦⋯⋯
重點: 改要求拿回18年所繳保險費(不扣除保險相關管理費用)
新光人壽自己回覆我們的函 也有提到我們保戶家人有繳費意願
只是當時保險員 提到絕對要面對面保戶(當事人)才能繳費 然後一個多月都沒有來..
我才想詢問保險業有這個規定嗎?或是這是新光人壽自己內部特別的規定
根本坑殺保戶的規定阿.....
請問有服務新光人壽的保險員嗎?真的很好奇為什麼有這份規定
Q :
新光人壽自己回覆我們的函 也有提到我們保戶家人有繳費意願
只是當時保險員 提到絕對要面對面保戶(當事人)才能繳費 然後一個多月都沒有來..
我才想詢問保險業有這個規定嗎?或是這是新光人壽自己內部特別的規定
根本坑殺保戶的規定阿.....
A :
現實世界就是:誰有實證證據證明自己的論點!!!誰就是贏家🥇⋯⋯
保險公司坑殺保戶?
保戶詐騙保險公司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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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自己回覆我們的函 也有提到我們保戶家人有繳費意願
這就是我所說的:改要求拿回被保險人(要保人)18年所繳的保險費(不得扣除保險管理相關費用)。
因為無法證明該保險業務員承諾會前來協助繳交遲繳保險費用-該業務員才會無過失啊-
保險法沒有這樣規定;沒有;保險繳費:限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要保人配偶、要保人直系血親
受益人:兄弟姊妹等二等親,通常皆可通過。
三等親以外(含):除非都不在了(或聯繫不到)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拒絕❌
謝謝......
網路上查詢 評議委員會 評議結果幾乎都會倒向保險公司
看來只能期待之後的訴訟了
Q :
保險員表示 無法補繳 需與保戶(當事人)見面 當面補繳(是要補簽名或是其他...不得而知)
只是當時保險員 提到絕對要面對面保戶(當事人)才能繳費 然後一個多月都沒有來.
新光人壽自己回覆我們的函 也有提到我們保戶家人有繳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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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都是對你有利的證據。。。。。把上述相關資訊彙整成一份「人、事、時、地、物」主力近因、因果關係符合資料📄⋯⋯
ㄟ⋯⋯這就是三成手續費的功力了⋯⋯你很有禮貌。。。。。所以願意與你分享
重點:
彙整成一份「人、事、時、地、物」主力近因、因果關係符合資料📄⋯
「人、事、時、地、物」
做很多事情都可以套用 不過之前沒想到這一部份
感謝大哥提醒 至少有一點方向可以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