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的壽險是喪葬費用被假扣押
瑀熙 您好 (保險依師用心為您服務)
瑀熙所詢問的這個問題是屬於法律的專業問題並非是單純的保險理賠問題, 所以建議這個問題應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律扶助單位, 或打電話到財政部國稅局的稅務法務人員請教他們是否有申訴救濟的辦法。以下是保險依師幫妳從網路上搜尋到的資訊, 希望對妳有一點點小小的幫助。以下資訊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的網站:
欠稅強制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此為網站上網頁之標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國稅局已針對逾期未繳應納稅捐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並執行扣押納稅義務人的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僅係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即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機關為儘速執行徵起欠稅,得依行政執行法就義務人財產,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係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標的,所以行政執行機關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其他財產。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以避免遭強制執行。
媽媽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填寫兩位弟弟, 保險金理賠之後就已經變成弟弟的財產了, 而弟弟欠稅就被國稅局的執行署強制執行了, 如果瑀熙認為侵害利益那麼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所以這個問題瑀熙可以打電話到國稅局去問問看, 是否可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申訴救濟的可能。
以下這個法條也是保險依師從網路搜尋的, 供您參考 (詳細的解釋瑀熙還是必須請教法律專業人士)
由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適用的對象是針對社會保險給付, 而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金給付並不是屬於社會保險給付, 所以是否能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裡面的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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瑀熙 您好 ( 保險依師 專業敬業的為您服務 )
瑀熙妳詢問的問題牽涉法律的問題, 所以 保險依師幫妳蒐集相關的法令和範例給妳參考, 法令比較繁瑣, 希望妳能仔細閱讀, 這樣對妳才有實質的幫助。而法律問題已超出保險專業的範圍, 所以僅能提供一些資訊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若有不足或疏漏還請見諒。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對本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應如何救濟?
當義務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義務人的擔保人)對本署各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不服,或者認為分署執行程序有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時,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分署聲明異議。
分署受理聲明異議後,會先進行自我審查,如認異議有理由,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反之,如認異議無理由,則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本署於30日內決定。另外,異議人提出聲明異議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原執行程序並不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此外,分署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程序。
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的行政處分不服(例如不服稅額繳款通知書、裁罰處分書等),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此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
移送機關為何不先通知義務人繳款,就直接送本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本署各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執行名義(如行政處分等)及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準此,移送機關於移送各分署執行前,應已通知義務人限期履行。但如個案中對於移送機關是否合法送達行政處分或催繳函等文件有所疑義者,可逕向移送機關或本署各分署查詢。
義務人如果對於移送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等執行名義,有所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非本署及各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義務人應依法對該行政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向相關權責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聲請及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 (以下是民法的規定)
至於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實務上法院大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依照各縣市每人每月之經常性消費支出為標準,訂定每月所需之扶養費,並除以負扶養義務之人的總人數,且仍需依照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衡量兩者間的需要與經濟能力。
以下單純是 保險依師的個人想法, 實際上還是要請教 法律專業人士.
為對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事: |
貴院受理○○○年度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 |
○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 |
人薪津業經 貴院及○○○○地方法院各執行三分之一在案(如附執行命 |
令○件),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 |
依法聲明異議,狀請 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勸諭 |
債權人併案執行。 |
對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台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人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年度○○省(○○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元)計算,並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額○○○元後,每月合計為○○○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元,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1). 簡要說明和舉證弟弟被冤枉的經過和緣由 (可一併附上所有的憑證和文件)
此項是在 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狀時才要聲明及附上所有的憑證。
(2). 說明弟弟與瑀熙是共同生活親屬的關係 (全戶戶籍謄本)
(3). 說明家庭經濟目前所陷入的困境 ( 媽媽過世及無錢支付葬儀費用 附上憑證 )
說明 瑀熙是低收入戶及重度殘障身份且目前洗腎需要負擔龐大的醫藥費 (檢附所有憑證)
(4). 舉證說明 若因此強制執行案之執行將會使得 弟弟與妳生活無以為繼
(如上面的範例說明 例如: 弟弟的工作所得(30000元), 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110年度為15600元 (15600*1.2=18720元) , 假如弟弟對瑀熙的扶養費用為 15600/2= 7800元, 而原先弟弟被強制執行每個月薪資已被扣除1/3 (10000元), 那麼 ••••••••0-•••••••• = -6500元, 如此一來 那麼弟弟每個月的工作所得將入不敷出, 而現在媽媽過世需要龐大的葬儀費用, 假如 執行法院把媽媽的身故保險金予以強制執行, 將會讓家庭經濟立即陷入困境, 生活無以為繼處境堪憐, 懇請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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