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驚膽顫您好:
最正規的做法就是用契約變更書補充告知,因為您確實沒有告知「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保險公司一定會要求附上相關看診病歷。
可能會有以下結果:
1. 正常核保:您不用再擔心這個問題。
2. 要求簽除外or加費批註:您也不用再擔心這個問題。
3. 拒保:我們最不希望發生的事,不過您也不用再擔心這個問題。
當然前面說的兩年後再申請也是一個方式,不過如果是我我會選擇現在就讓自己安心,因為我也不知道那時再申請會不會再發生其他的問題。
我們買保險是為了解決我們的問題,而不是增加我們的問題。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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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驚膽顫 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在109/4~109/5,因為腰痛去看了一次中醫(腰部挫扭傷),以及6次骨科有照x光,但醫生沒有說什麼,只要我去做復健拉腰(骨科都開下背痛)最後一次看診我問醫生怎麼痛那麼久?醫生就說感覺疑似僵直性脊椎炎,要幫我開轉診單請我去大醫院做抽血檢查是否是僵直性脊椎炎,可是我都沒有去大醫院再檢查,又於109/5初我買了遠雄人壽保險,健康告知表都沒有勾任何‘’是‘’的選項,最近覺得腰背又開始疼痛,想問一下這樣要不要去大醫院做檢查?我在骨科會那裡有疑似的紀錄嗎?對我的保險有什麼影響嗎?謝謝大家!
健康告知表上都會有這條
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4~5月有就診紀錄 5月初投保
很明顯沒有誠實告知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隱匿告知如果2年內被發現會被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會不會理賠呢? 這邊沒有其他資料個人持保留態度
127是指投保當下就有的疾病,未來需要理賠保險公司也不用理賠
這業務也真……不誠實告知還偷出終身醫療跟終身癌症這種沒啥幫助的
最重要的失能險還只有1萬元 罹癌一次金只有10萬
還沒有規劃重大傷病==
如果只有這份保單的話是真的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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