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傷病」。
三、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四、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
五、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
第 四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依第二條與第三條約定,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者,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應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想問:
1.主約因為理賠重大疾病之後契約終止,附約還有效嗎?
如附約延續條款第二條,第2項,附約是可以延續的
2.這份主約保障到50歲,那50歲之後附約還有效嗎?
如附約延續條款所述,定期主約到期了,第四條~~需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後,才可延續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