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說,再投保有點困難,要看運氣好不好遇到那個核保
醫學與保險看的角度不一樣
醫學可能認定無大礙,或在觀察,或定期追蹤即可,是沒錯的,因為不需要立即性治療
但
保險公司看法是,病因不明確,後續治療結果不清楚,在還沒得到明確良好或以痊癒等等的結論都沒辦法投保
之前我也遇過一個案例,客戶有肺結節,醫師判定無需治療,追蹤即可也說很多人都有
但
保險公司立場,無法100%確定為肺結節,因為沒有切片報告資料,凡X光看到陰影,就是拒保
偏偏醫學上不可能為了一個很小的陰影對病人做肺部手術,所以無解
能不能投保與兩年內是否有無就醫記錄沒有任何關係,病歷存在是事實,沒有痊癒沒有康復病歷報告也是事實
不可能在若干年後投保卻不告知,除非你最後選擇隱匿不告知,那就需要承擔理賠當下保險公司可能查出病歷不理賠的風險
但你曾經送過件的公司已經有記錄存在,那幾家一定100%要求提出後續檢查的病歷報告,確定報告沒問題才承保
且服用安眠藥屬精神類疾病,是保險公司相當避諱的科別,拒保率非常高,但細節還是以你病歷為主
您好:
建議仔細看要保書的健康告知內容,每種疾病需告知的時間點都有所不同,疾病有被問到的時間點內才需主動誠實告知,相反的,如果不想告知,那就要超過該時間點才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還是要清楚了解保險範圍是投保後所產生的疾病,所以原本有的體況就算真的順利投保未來也可能不會賠,自己要先有心理準備。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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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照各位所說的,那我在醫療部份就先暫擱著,我不想沒有把握情況下到處送件,怕日後在各大保險公司內部檔留下資料,等兩年無就醫記錄再打算。另我這樣可買產險中的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