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參考:
富邦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AHR)
以健保身分及非健保身分就醫的給付條件稍有不同
保單示範條款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
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僅得依第十五條約定申領「定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