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您好:
您查到的都是正確的,是根據:
🔸保險法64條-白話文:未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在期限內解除契約
➡️因為不符合告知範圍,不用擔心被解約風險
🔸保險法127條-白話文:已在疾病,不在承保範圍
➡️之前就有看過扁條腺炎,要有心理準備,不會理賠
兩項是獨立的,不用告知,不代表沒有這項疾病
只要保險公司查到之前的記錄,就會合理懷疑是帶病投保
唯一可以做的是,證明兩次疾病沒有關聯,才有機會爭取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您,祝您手術順利、早日康復
阿正您好
目前以您的敘述來看,111年有就醫紀錄,在112年投保的時候已經超出需告知的時間,沒有違反告知原則,基本上不會被解除契約
但要注意113年手術因為是在投保的2年內申請理賠有較高機率會被調閱病歷,這部分要先有心理準備,現在可以做的事情是證明這2次疾病沒有關聯來爭取喔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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