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在年輕時有投保南山人壽的醫療實支實付,
近期確診罹患癌症,遇到了一些理賠上的疑問
因南山業務員對條款的解釋,和保經的朋友有不同的解釋與認知
案例:因罹患惡性腫瘤(肺腺癌),於6/10~6/15住院做基因檢測,6/28~7/12因感染細菌性肺炎而再次住院,因兩個住院原因為不同疾病所引起,也未滿14天!
7/24需再次住院做化療,與前次住院亦未滿14天,與第二次住院所造成的疾病不同
詢問了南山業務員,南山業務員解釋不管是否相同疾病,一定要超過14天才會重新計算,而保經公司朋友卻認為是不同疾病所造成,因此不應該合併計算,也傳了此網止給我看(如圖二):
https://reurl.cc/94a3Xa
不曉得各為經驗豐富的前輩對於此條款爭議,有沒有相關的經驗與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