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 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 號函
核准日期:86 年 1 月 13 日
修正文號:依 110.11.29 金管保壽字第 ••••••••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10 年 12 月 1 日
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保險金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無提供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第一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 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惟已獲 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一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以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承保,但未以該身份接受治療,致各項費用未經該保險給付分 攤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第一項約定七成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因契(附)約條款中之「除外責任(原因)」或於「不保事項」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第二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條【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1頁,共 2 頁 銷售日期: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