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條款看其實就很清楚,首先先了解什麼叫做視為一次住院,
簡單來說,每次住院都有額度的上限,出院後再度住院,本來應該是兩次,
但如果視為同一次住院的話,保險公司的理賠上限就只算一次,
例如:
某甲投保實支實付保險雜費額度12萬,某天因肺癌住院,花費8萬元,
出院後十四天內又因肺癌引發肺積水再度入院,此時保險公司理賠上限就剩下12-8=4萬
但如果是認定為兩次住院,則第二次住院時的額度就會是12萬元
再來拆解條款,保險公司什麼樣的情況會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1.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也就是不同疾病或傷害不能算同一次
2.出院後十四日內>>也就是超過十四日就不能算同一次
3.同一醫院>>即便是同一疾病,在不同醫院住院也不能算同一次
每家實支實付條款對於同一次住院的定義不同,全球認定算是相當寬鬆!!
實支實付條款裡的:『同一醫院』的定義
假如6/5~6/13入院 06/14出院(林口長庚)
6/26~6/30入院 7/1出院 (桃園長庚)
不同分院入住不曉得算不算再『同一醫院』的定義呢?
這個蠻有爭議的,有些理賠員覺得算,有些理賠員覺得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