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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失能保險金】
1. 第一級失能等級(最高給付) 1,000,000
2. 第十一級失能等級(最低給付) 50,0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
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
者,台灣人壽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
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
,台灣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
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
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台灣人壽按較嚴重
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台
灣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120,0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被保險人於
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
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台
灣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2%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
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約定的疾
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台灣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的
1.06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約定,契約即行終止。
(註)台灣人壽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累積給付
金額達保險金額的十倍,其效力即行終止。
【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按月給付) 20,0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契約生
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
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
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台灣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2%,給付第一期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180個月內之每
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__
台灣人壽珍安心180照護終身保險
【失能保險金】
1. 第一級失能等級(最高給付) 1,000,000
2. 第十一級失能等級(最低給付) 5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
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
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台灣人壽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
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
能程度時,台灣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保
險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
金者,台灣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
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
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
保險金時,台灣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12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約定的疾病,經
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台灣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
額的12%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
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台灣人壽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
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
單條款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
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台灣人壽按失
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的1.06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
金,並依保單條款約定,契約即行終止。
(註)台灣人壽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累積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按月給付) 2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或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