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皆以身故100萬額度來看
(十全大補計畫A 跟 誠新誠意計畫一)
保費約 2360 跟 1551
十全大補 | 誠新城意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100萬 (全殘200萬) | 0 |
意外實支實付 | 50,000 元 | 30,000 元 |
意外住院 | 1300元 | 1000元 |
重大燒燙傷 | 200萬 | 100萬 |
個人責任險 | 10萬 | 0元 |
顏面傷殘整形費用 | 0元 | 20萬 |
保費相差了809元
其中個人覺得差別最大在於個人責任險及意外失能保險金,如果常常會有風險弄壞或造成他人或他人財物上的損失,及如果上下班是騎車或開車就可以考慮十全大補,但如果覺得還好不需要,可考慮誠新誠意,畢竟兩者保費相差了1.5倍。
個人責任險並不是所有情況侵權行為都會啓動理賠,要注意條款中的除外事項
樓上有提到騎乘機車或駕駛車輛,是屬於不保事項喲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 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 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 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 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 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 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 失者。但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承租之住居所及 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 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 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