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八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於保險費豁免期間豁免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契約之各期保險費。此外,另退還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於保險費豁免期間內,倘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契約"再發生"免繳保險費之情形時,就該契約續年度保險費如有"應豁免而尚未豁免之部分",本公司將以其續年度年繳保險費為基礎輔以本附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 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新光
新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已發生"第一項前段所述之保險事故(第一至六級失能或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重症燒燙傷),當主契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故時,本公司將主契約至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 1.5%貼現計算 一次給付予要保人,並繼續豁免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鑫安豁免保險費附約: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已發生"第三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當主契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故時,本公司將主契約至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 1.5%貼現計算一次 給付予要保人,並繼續豁免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新光可以雙豁免,全球不行
新要保人條件較好保費也較高,鑫安保費較便宜但條件較差
在保這個前,已經有算完整的健康險(雙實支、意外險、殘廢險、失能險、癌症險)
且有另外規劃定存
一個月能存的2萬,把他一邊繼續定存,另一邊放儲蓄去享受滿期的,複利滾存
Q2.但我現在考量的點1.短期的優勢在於提早付複利,但本金較小,相較於20年期,後面60歲的複利滾存會輸給長期的儲蓄,且短期儲蓄,身故金不比長期的好但長期的綁太長了(會結婚、有小孩、急用錢),雖保金人員說可以降低保額,或是減額繳清(第十年)
QDS 有12年期 及 15年期的版本,沒有必要規劃20年期的
Q3.另外,想問儲蓄的增值回饋金,是否為第六年就可以開始請領?謝謝
我想聽聽大家的想法和意見
第七年才可以開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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