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續保之保險金額需同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時之保險金額。
(第二項)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為續約者,本公司是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六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二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以條款來看,撇開以上兩種情形,那保險公司確實是不得拒絕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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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條款的第5條寫到:
不保證續保是以下2種情況
1.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六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2.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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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六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二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條款第二項約定: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為續約者,本公司是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因此正常情況下只要每年按時持續繳費就能保證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