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簡單說明一下
住院實支實付的收據正副本收受的依據
乃是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五十七、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而國泰人壽的住院實支實付,之所以說只能用正本收據
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被保險人於投保時,通知國泰人壽說「我已經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國泰人壽就會直接「拒保」
富邦人壽的住院實支實付NHR1和HSA/B/C/D5,以及遠雄人壽的RSL,也是這樣辦理
其他家保險公司的住院實支實付,大多在通知已投保其他家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後,仍會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