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如果知情且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依保險法是可以拒賠並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保費
不過依你說的情況,應該你自己本身也不知情,所以我認為還是有空間可以談看看
不過要依你之前就診時間來,才知道有沒有機會
或是申請評議,不過不建議直接申請評議
如果有需要幫忙的地方,再與我討論看看
我們團隊有律師可以做咨詢
調出就診資料,105年沒有紀錄,106年3月因血便診斷痔瘡,106年9月也是診斷痔瘡
就是醫生都說血便是痔瘡引起的,根本不會想到是癌症
如果真的有問題,何必拖這麼久才第二次就診呢?
才覺得不合理,根本是找碴拒賠阿~
難道血便就一定是癌症嗎?那我咳嗽就是肺癌嗎?吐血就是胃癌嗎?
請問leo大大這樣有機會申訴成功嗎?
很明顯樓主已經違反告知義務,實在不懂到底是要爭取什麼權益???
健康告知問卷其中一項: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很明確地有問到"便血",
不知道是大腸癌,但便血應該很明確吧? 都去就診了還能說自己不知道便血嗎? 該勾是就要勾是,哪管你是痔瘡造成的便血,
正因為沒有告知,所以保險人並未對該項症狀實施體檢,又該項疾病並非通常檢查即可發現的疾病,
該項症狀未告知嚴重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解除契約自然有理,申訴一樣被打槍
但是有例外,閣下提到是跟業務員買的,如果該症狀有告知業務員,業務員卻仍然幫你勾否,那就還有得救
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找證據證明証明痔瘡跟大腸癌沒有因果關係還可以跟保險公司對抗的機會
經過了這八個月的時間,我向評議中心申訴了
9/21收到公文,評議結果是
「解除契約無理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當然申請的理賠金也須給付
想請問各位...遠雄會接受這個結果嗎??
不接受的話我只能走向法院訴訟了~
這評議結果這能夠當作證據之一嗎??
我的勝算大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