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羊您好:
定期險的確是有失效的考量!但是終身壽險的部分是可以申請減額繳清的!
同時我也看了殘扶險的條款中第十四條有寫到:
第十四條 【附約的終止(二)】
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本附約效力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本附約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惟本公司得約定其繳費方式。
另外從附約延續條款來看就算主約因下列幾點而產生主契約終止時: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病」或「癌症疾病」。
四、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代表就主約失效,附約也是一樣有效阿!所以不太清楚那位業務說法的出發點是為何!?
以上一些心得與您分享,若有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
請看《友邦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第二條【附約延續的適用範圍】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103年01月14日起發生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之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病」或「癌症疾病」。
四、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103年01月14日起發生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病」或「癌症疾病」。
三、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前半段是解釋「眷屬附約」的延續,後半部則是解釋「主被保人本人附約」的延續
(1)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例如友邦人壽的《平安定期壽險》,10年期,10年後定期壽險到期,附約仍可延續
(2)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例如友邦人壽的《友我罩您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屆滿75歲以後,,附約仍可延續
(3)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例如友邦人壽的《新幸福安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理賠上限為日額的3,500倍,當理賠超出上限,附約仍可延續
(4)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殘廢/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癌症/生命末期)致主契約終止:主約理賠後附約仍可延續
所以前面有人說「條款上沒有註記。就表示附約是無效的。長年期附約是可以繼續附加的,一年一約附約就不可以了。」
這句話完全是錯誤的,因為他不知道《友邦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的效力
而且假如今天是用友邦人壽的《平安定期壽險》當主約
保單上也會有註記該主約適用《友邦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只要有出過友邦的單就會知道,算是基本常識
雖然條款上的文字繞來繞去,讓我看得眼花撩亂,不過還是很謝謝大家的解答!
所以不管是定期壽險還是終身壽險減額繳清,附約的效力依然存在囉?
那請問我是直接打給友邦客服,叫它再換一個保險員過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