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看完條款之後,以下第十二條是這麼寫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 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次新台幣十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 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果經診斷確定是癌症的話,又要有引起的併發症為直接原因。
要理賠的話,稍微有些困難。
人工血管安置手術是自願治療性的,並不是癌症所引起的。
這個缺口的部分,實支實付(門診手術)才可以補起來。
但注意並不是每一家的實支實付都有理賠門診手術。
以上給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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