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家好,本人112/12月投保新光人壽的實支實付,今年意外發現自己罹患大腸癌第一期住院開刀,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寄存証信函來要解約,因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就說要調病歷,發現我之前有子宮肌線症的病例,用保險法64條,說我漏告知有子宮內膜異位症要解約,目前𠄘保業務有說要幫忙跟公司爭取,請問我這種情況好爭取不解約嗎?
A:
如果是在告知範圍內
沒有誠實告知很難救
但可以爭取這次理賠
建議Tinya
再審視一下當時的健康告知書!
還是有機會爭取此次理賠~
保險法第64條
一.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三.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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