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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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好好地跟保險公司說明:並請求退還所繳保費。(保險公司有權得不退還$)
然後重新再買一份新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