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健康告知時有一個重點要記得:有問的,誠實回答。
但是,臺灣的要保書是採取書面詢問主義,如果「沒問到的」就不屬於告知義務的範圍。
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那以上是我個人的一點建議,如有問題歡迎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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