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3年前)安家保本終身壽險,重大疾病保險附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安心住院醫療日額幾付,豁免保費保險附約,付加平安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為什麼療養期只能半年,意思是如果我受傷做復健時間只能半年可以申請,可是我問其他家保險業都可以有2年的療養期,這期中有去復健醫生也問我為什麼你這一家療養期只能是半年,後來我打電話進去全球人壽保險服務專員問清楚,專員說請你打開第幾頁有寫說療養期是半年沒錯,專員回我說別家有2年的請你寄資料來給我看,後來20年期滿後我在保經那邊想在另外找尋保險,那一位保經又跟我介紹好幾家保險其中又提到全球人壽,後來我質疑為什麼這一家療養期只能是半年,保經回我說是半年沒錯,但如果因這件事故繼續治療足已證明因果關係兩年內都可以申請理賠!(這句話我沒辦法理解)因果關係兩年內都可以申請理賠,如果是為什麼我的保險員20年來隻字都未提可以療養期有2年
A:
這是在講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討論這個要先把180天這件事跟兩年這件事拆開來談
180內或超過是在講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跟主力近因
而所謂的2年是在講事故發生的請求權時效兩者不同
按照規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用療養期這個說詞其實不太準確,應該是"責任期限"
所以說180天是責任期限,而兩年是理賠的請求期限
只要兩年內啟動理賠,超過180天能夠提出相關證明
證明後續的治療跟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就能繼續理賠
但判定是否相關是保險公司的權利,也不是一定會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