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這爭議不是在是否因肌瘤需要開刀這部分,而是在104年投保前已經在103/11/17有就醫紀錄,
若當初門診結束時醫生發現有身體有狀況時,依據醫療法第81條來看: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
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照理來說您是會知道已經有這狀況,除非能進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主張醫生未告知病況,
不然在投保時就是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除非是在健康告知部分不是由您親自填寫,這部分又是另一層面了,
最後是否影響其他險種後續理賠,需要看保險事故的發生與主張解除契約的原因是否有因果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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