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回到你的問題,即便你換別間,沒有告知,後續理賠也有可能不賠(已是已在疾病)
建議你還是正常告知、附上相關資料給核保去審核,因為那本來就是投保前的體況,被除外是正常,
也不用賭一個可能會被解約的風險。
以上,提供你參考。
Sabrina 目前任職於錠嵂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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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午安
您在填寫要保書時已經告知保險公司您的健康狀況 核保人員也已經受理了
沒有附上診斷證明等相關病歷資料,全球也已經將您的資料建立在系統上
未來重新送件,都還是會需要提供證明。
要不要告知需依照 各保險公司要保書的健康告知
若是兩個月內有因為精索靜脈曲張就診,都在各家保險公司的告知事項裡
若超過2個月了,可以參考單一家公司就可以將醫療實支、重大傷病、意外險規劃完整的台灣人壽
雖然在某些保險公司的健告是不用告知,但不表示就會理賠
依照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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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業務員接著要我提供精索靜脈曲張的診斷證明,於是我就到診所開立證明,但是醫生跟我說:只要有開立診斷證明保險公司大概率就除外,請問各位是這樣嗎?
A:的確被除外的機率是高的,但建議還是回覆診斷書給保險公司,等核保結果,再來決定是否同意其批註結果,不同意也是取消要保而已。
Q:聽人家說可以換其他家保險,但是在告知部分就可以不用說精索靜脈曲張的事情,動手術也不需告知,這樣跟除外有什麼兩樣?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如果真的能這樣做,我能取消全球嗎?但前提是我已經完成高血壓體檢了,頭都洗一半了還能取消嗎?
保險法64條和保險法127條,是不一樣的
保險法64是據實說明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如果沒有據實說明而影響到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人是可以解除契約的。
如果以現在說來,「精索靜脈曲張」不在書面告知範圍內的話,沒有告知的確沒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但這個狀況是符合保險法127條提到的已在疾病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理賠的是投保後新發生的保險事故,如果精索靜脈曲張這個投保新保險的時候就存在,他就屬於已在疾病,即使就醫的時間已經超過書面告知的範圍,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主張127已在疾病,不在理賠範圍內
這就是為什麼保險要在健康的時候盡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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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重要,要讓其他經過的保戶們知道,所以講三次。
Q:今年有想要到醫院動精索靜脈曲張手術,因為我是比較多疑慮的人,萬一有其他病發症是不是也不能理賠?
A:沒錯,就是不能賠,每家保險公司都一樣。
最後,感謝那些努力協助有體況的客戶投保的每一位業務員,畢竟手續流程比較多,努力半天客戶還不一定會買單,但總是有客戶值得我們真心對待,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