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起算第十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惟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仍繼續有效。
第廿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依條款來說
辦理減額減輕後,這終身醫療保額減為220501,那再過26年,可領回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