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疑問,以下提供個人說明:
當對於保險給付內容有疑慮時,我們可以先從條款來看,以下擷取相關條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
八、本契約所稱「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期間
第十一條: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月相當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達一百一十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 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由以上條款可以得知,保證給付是指自診斷確定日開始至少給付 180個月(15年),累計給付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600倍,最高給付至110歲。
以上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任何問題都歡迎一起討論,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