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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球人壽 -殘扶險問題

考慮投保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C型) (LDC)
是否可以附加-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假設 我在投保第六年發生殘廢10級 理賠保險金後 保單後續是否還有繼續保障到終身(怕附約失效)
假設 上續還生效 我第10年發生殘廢1級 是否會理賠
假設 上續幾項到七十歲後 已到達保單最高金額上限 主約是否還可到終身 附約是否還有保障年齡(80歲) ??

請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共 2 則留言
黃超暉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1.我在投保第六年發生殘廢10級 理賠保險金後 保單後續是否還有繼續保障到終身(怕附約失效)

如果發生理賠後,保障還是會繼續,並不會失效

2.上續還生效 我第10年發生殘廢1級 是否會理賠
會的,之前沒有每個月給付的殘扶金,但如果發生一級殘之後,就會開始每個月給付殘扶金

3.上續幾項到七十歲後 已到達保單最高金額上限 主約是否還可到終身 附約是否還有保障年齡(80歲)
如果達到保單金額上限之後大概是給付41年,他有附約延續條款,附約還有保障到80歲

4
不滿
留言
陳彥竹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Q1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C型) (LDC)是否可以附加-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A1 可以的

增加假設  投保保額3萬元
Q2:假設 我在投保第六年發生殘廢10級 理賠保險金後 保單後續是否還有繼續保障到終身(怕附約失效)

A2:發生殘廢10級 理賠金為9萬元 

附上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惟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期日。
四、本公司累計給付之殘廢安養保險金達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且本公司累計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達保險金額的五百倍時。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理賠保險金後 保單後續是否還有繼續保障到終身(怕附約失效)

此保單理賠給付有哪些項目 我們先釐清 

給付項目有四項:殘廢安養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殘廢關懷保險金、保險費的豁免

依您所例 目前為發生10級殘狀況  目前僅啟動 殘廢安養保險金 此項目的理賠! 本契約還尚未終止,附約也是依然有效!

Q3假設 上續還生效 我第10年發生殘廢1級 是否會理賠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A3-1:如果有不實告知, 最嚴重契約會被解除,也不會理賠.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安養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殘廢關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A3-2:身體狀況是因為上述原因造成,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負責任的.除此之外,當然會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依您所例 此次理賠有
1殘廢安養保險金 81萬(此項總額為90萬 第一級殘是90萬沒錯 可是因為先前已賠付9萬元 所以 只能賠付81萬)
2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按月給付3萬元(可以給付41.5年 1500萬除以36萬)
3殘廢關懷保險金 90萬
4豁免保險費 不用繳保費了

假設 上續幾項到七十歲後 已到達保單最高金額上限 主約是否還可到終身 附約是否還有保障年齡(80歲) ??

主約給付保險金已達最高金額上限 主契約已終止 附約是否還有效? 有的! 是要提出申請的!

全球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有含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批註相關條款內容


第二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三)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

第三條【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須於主契約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提出書面申請,並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 效力。 前項要保人身故時,以本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保人,但本附約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得以其法定代理 人為繼任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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