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幾位都沒仔細看到第十四條是怎麼寫的,
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根本不用到給付重度保險金才終止,而是"確診"重度癌症當下就終止了,
只是終止後不影響重度癌症保險金的給付,又第十五條第一項寫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也就是罹患重度癌症的時候,根本沒有可能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標靶治療,
這項保險金講白一點就是看得到吃不到
關於這點有發函詢問台壽,也有收到台壽回函,表示必須經確診為重度癌症當下,
同時接受醫師建議使用標靶藥物治療,這項標靶藥物保險金才會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