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前項解除契約權....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上述條款的意思是如果您未儘誠實告知的義務, 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 但是必須在兩年內行使, 超過二年就不得解除。
再者, 理賠是採<因果關係說>, 意思是如果您未告知的體況與癌症無關, 癌症發生時, 保險公司還是得賠, 若有關, 表示您的未告知已經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 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 但可以主張不賠。
以上。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