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您好:
有看到您前篇的發言,不過想請問這問題是幫媽媽詢問的嗎?
原則上上述規劃的兩張保障型商品就是依媽媽年紀規劃時要優先選擇的重點!
因媽媽有一定的年紀可以能選擇的保險商品已經不多了,更重要的是媽媽是否有體況問題呢?
若無體況問題,建議殘扶險的部份可以考慮『終身不還本且保額不打折』的商品會更有保障,
不過該商品規定保險年齡在滿55歲前都能買,若要幫媽媽買的話就需留意了!
至於問到重大傷病與特定傷病差別在哪?
一般來說特定傷病因為保障項目較多,所以保費相對來得貴且理賠條件嚴苛不容易符合,
然而「重大傷病險」只要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就可獲得理賠,
主要是「理賠判斷交給健保署而不是保險公司,爭議比較少!」,建議購買重大傷病險為優先考量!
以上觀念與建議與您分享,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再來信討論,謝謝!
先看條款,以下是保安心的條款
第八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特約醫院、特約診所 之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被保險人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 ,持前款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之診斷書,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但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 請加保後,始得依前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 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在看看重大疾病條款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 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心肌梗塞: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頇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之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頇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頇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 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之衰竭而必頇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 下述除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 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 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對不起,上述回答有點攏長,但拉條款會比較詳細些.保安心條款裡面"「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這部分其實就是在解釋說,假如健保局的新辦法又有增設新的疾病,那麼保障的項目就會隨之增加,但是如果以重大疾病來看,就是那七項,再多也沒了,當然有些商品會出七項加2X項或3X項,平心而論...如果以前沒有類似保安心保障範圍會一直增加的商品,也許我會考慮,但是現階段看起來,保安心或許是個不錯的選擇.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