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被保險人的戶籍謄本。
受益人於該殘廢診斷確定後,首次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需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爾
後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則僅需檢附前項第一款與第五款文件。
當下立即判定也需要醫生判定開立診斷書
不是業務或客戶判定就可以
先檢附一樓所述文件申請理賠,若遭到拒賠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訴:
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判決: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系爭附表註固有明文。惟該6個月觀察期之目的,
係用以確認被保險人器官機能是否永久喪失,且如被保險人經醫師鑑定證明器官機能確已永久喪失後,
被保險人於6個月觀察期內死亡,保險人仍應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等情,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可見該6個月之觀察期,並非認定機能永久喪失之必要條件。另參以95年8月10日修正公布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為「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6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其修正理由「二、另增列『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之規範,
以避免保險公司對於明顯無法復原之機能喪失個案,過於拘泥於該6個月期限而影響保戶權益。」
益徵系爭保險契約註12所定6個月之觀察期,應不適用於明顯無法復原之機能永久喪失之情形。